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5执258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利德公寓1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04362739W。
法定代表人:陈钦勇,执行董事。
**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9)鲁0125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人**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115执25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莹
审判员 姚圣雨
审判员 于昌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邹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