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5)奎执字第1052号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
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介东
审 判 员 高 彬
审 判 员 韩 冰
代书记员 郭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