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05执异13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一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新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与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证明、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的邮寄信息、相关法律文书及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对于(2014)奎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进行了依法转让,转让行为和相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作为该债权的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20年6月24日,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2014)奎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转让给***。2020年11月20日,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债权转让证明,表明将对(2014)奎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第一项债权转让给***。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方式,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本案债务人。
变更申请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袁磊
书记员 柴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