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725执126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一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庞清波,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一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XX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