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乐达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一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703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乐达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朱里镇河滩社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一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奎文区新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庞清波,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乐达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一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1日作出的(2007)寒河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1日作出的(2007)寒河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