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华美标准件有限公司与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351号
原告:潍坊华美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庄家工业园。
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39幢2楼JT4087室。
法定代表人:汤敏忠。
第三人:青岛安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胶北镇工业区。
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华美标准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安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的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上海市宝山区环镇南路858弄9号1005室。因此,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认为第三人对被告享有到期债权,而第三人怠于行使权利,原告即代位第三人向被告主张债权。故究其本案纠纷,实质仍属于合同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所在地为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39幢2楼JT4087室,该地址是被告公司登记的法定经营地址,对外具有公示的作用,被告登记的所在地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费1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应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筑慧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瑛
书 记 员 何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