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华美标准件有限公司与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351号之一
原告:潍坊华美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庄家工业园。法律文书确认送达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626号中友大厦517室。
法定代表人:韩葵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孙洪涛,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39幢2楼JT4087室。法律文书确认送达地上海市宝山区环镇南路858弄9号楼1005室。
法定代表人:汤敏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辉,员工。
第三人:青岛安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胶北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占才,职务不详。
原告潍坊华美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安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潍坊华美标准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华美标准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华美标准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30元,减半收取计9,465元,由原告潍坊华美标准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筑慧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朱 瑛
书 记 员 何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