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华美标准件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辖终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39幢2楼JT4087室。
法定代表人:汤敏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华美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庄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韩葵葵。
原审第三人:青岛安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北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占才。
上诉人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4民初1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潍坊华美标准件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法人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住所具有特定法律含义且具有唯一性,不能将法人实际办公地点、联系地点等法人的场所与之混淆。上诉人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XX公路XX号XX幢XX楼XX室,该址即为其住所。该地址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虞恒龄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