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兴侨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执12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汤敏忠,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兴侨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安洋。
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兴侨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3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兴侨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10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428.5245万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举报财产责任书,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的情况;向被执行人北京兴侨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兴侨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无不动产、对外投资、证券等财产登记;该公司名下登记的车辆因涉案已被冻结。执行中,本院从该公司银行账户共计扣划125136.44元。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被执行人北京兴侨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向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北京兴侨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传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未到庭。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北京兴侨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兴侨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次执行中,已执行金额125136.44元,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39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芳
审判员  林 骁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