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05行审15号
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1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4月24日要求被执行人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04200元,经责令限期缴纳仍逾期不缴纳的行为违法,违反了《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垦政字[2011]33号)、《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垦政字[2012]21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通知》(东政发[2019]11号)等文件规定,申请人作出了垦配套费决字[2020]第008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04200元,请在接到本决定后15日内,向东营市垦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纳。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垦配套费决字[2020]第008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1月14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垦配套费决字[2020]第008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决定书,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垦住催字[2020]008号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
准予对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垦配套费决字[2020]第008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岳玉成
审判员 徐文振
审判员 王兴民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