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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北二路支行、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91执1883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特99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同海、袁崇香所有的位于垦利区不动产一处; 二、查封被执行人杨同海、袁崇香所有的位于垦利区不动产一处。 被执行人杨同海、袁崇香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的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贯英
法官助理黄建广 书记员史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