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

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505民初436号
原告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献、孟宪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工业产品购销合同》,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按时足额付款是造成本次纠纷的原因,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东营市垦利区群众工作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垦民调字[2020]002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被告所欠余额为239549.55元,故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239549.55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调解协议中约定了履行期限,故逾期违约金应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 被告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工业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套装门(包括材料、锁、合页、运输、安装费用),合同价款为673386元。2020年8月13日,东营市垦利区群众工作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曾就本案进行调解并作出编号为垦民调字[2020]002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该调解协议书约定被告所欠余额239549.55元于2020年10月31日之前一次性结清。
一、被告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39549.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1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39549.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08元,由被告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菲
书记员 张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