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1执87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育才路中段胜兴花园东大门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1648829353。
负责人:耿荣鹏,行长。
被执行人: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振兴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25444151J。
法定代表人:杨同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振兴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64814119C。
法定代表人:杨同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胜龙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隆丰大道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164884359X。
法定代表人:秦占元,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杨同海,男,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东营市垦利区振兴路211号。
被执行人:袁崇香,女,汉族,1966年6月3日出生,住东营市垦利区振兴路2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龙石油有限公司、杨同海、袁崇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渤海公证处出具的(2021)鲁东营渤海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确定:被执行人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2021)鲁东营渤海证经字第5号公证书确定的偿还借款16994285.97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龙石油有限公司、杨同海、袁崇香也未承担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龙石油有限公司、杨同海、袁崇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实际履行义务。
2021年6月11日、2022年4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无网上理财等信息,被执行人杨同海、袁崇香名下抵押的房产因达不到处置条件,暂时无法处置,待达到处置条件时尽快予以处置。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不要求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执行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开天
审判员  张纪成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