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1执1741号
被执行人: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25444151J,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振兴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杨同海,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成海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纪成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