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

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1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汇河路59号4号车间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03882488。
法定代表人:杨秀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振兴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25444151J。
法定代表人:杨同海,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鲁0505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39549.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1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39549.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9日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实际履行。
2021年4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反馈信息表明被执行人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在各银行未发现有存款;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网上理财等信息。
2021年5月17日,我院依职权向东营市垦利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东营市垦利区振兴路211号[产权证号:鲁(2017)垦利不动产权第0××0号]、位于东营市垦利区等9幢[鲁(2018)垦利不动产权第0××2号],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
2021年8月17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同海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院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定期多次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均未能实际履行。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通过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方顺
审判员  宋保卫
审判员  张纪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