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1执1044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垦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宜兴路东首。
负责人:王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盖乃明,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杨同海,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垦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鲁0505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对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垦配套费决字【2020】第008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在生效的决定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实际履行。
2021年7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有零星存款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无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无网上理财等信息。
2021年7月19日、8月3日、8月19日、9月8日、9月26日、10月12日,本院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第七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7月21日,本院通过协助单位东营市垦利区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营利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信息,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信息(已轮候查封)。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不定期多次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均未能实际履行。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通过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暂不悬赏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方顺
审判员 张纪成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