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执恢16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恩耐捷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组织机构代码:7249820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恩耐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以西、淄博路以南。组织机构代码:6644291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华纳大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7657609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
***与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恩耐捷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东民四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恩耐捷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恩耐捷商贸有限公司、***、***、***、***未主动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恩耐捷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恩耐捷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被执行人山东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恩耐捷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7年5月11日,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恩耐捷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恩耐捷商贸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20175月12日,到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恩耐捷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设备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
2017年5月19日,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本案的调查情况。
2017年6月14日,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到东营市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恩耐捷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
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恩耐捷商贸有限公司已不经营,被执行人***、***、***、***已联系不上,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移交到公安机关协助拘留,已将查封的车辆信息移交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但至今未查到找被执行人和查封车辆。
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约谈申请人***告知本案具体的执行过程,被执行人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恩耐捷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恩耐捷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本案的调查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四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