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执恢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委托代理人:成世波,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恩耐捷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华纳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恩耐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以西、淄博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元和、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恩耐捷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东民四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