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8834号
原告:兰州高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
法定代表人:马福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和康,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张苏滩**高科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陈德贤,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高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高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由原告兰州高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永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