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昶荣园林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高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兰州昶荣园林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8834号
原告:兰州高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
法定代表人:马福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和康,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张苏滩**高科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陈德贤,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高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高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由原告兰州高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永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