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54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2月24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光华路。
被执行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
法定代表人:刘科新,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1月22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光华路。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4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2月22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借款1568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456元、执行费18080元。但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10万元后至今再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总对总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存款、***名下银行有存款13124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该存款,申请人领取了13124元,发现被执行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名下有一辆陕XXXX**汽车,但车辆下落不明,且已被查封,该案已轮候查封。经本院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名下有一套房产,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该案已轮候查封,暂无法进行处置。现被执行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来被执行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了失信黑名单中,该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2年8月13日,申请人***有借款146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456元未得到清偿。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执5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淮文杰
审判员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