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369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月12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迎宾大道2988号院B座1**602室。
被执行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34号楼,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32681104P。
***申请执行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3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案件款926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2日按照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518元。经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及线下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已穷尽法律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予以认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将终结案件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执36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