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财与某某,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5500号
原告:**财,男,195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告:***,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3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财与被告***、***、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3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3476元,退付其1738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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