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1736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5月1日出生,延安市人,大专文化,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本院受理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5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4月12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00万元及利息、罚息,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7603.5元,执行费67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总对总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有存款,但都已被其他案件冻结。发现被执行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来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了失信黑名单中,该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2年9月17日,申请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借款800万元及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10万元,案件受理费47603.5元未得到清偿。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执17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淮** 审判员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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