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6民初4082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矾山镇繁荣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41036211P。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称被告已向其履行了付款义务,请求撤回对被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