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2民终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昆***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昆***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矾山镇繁荣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娟,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2)新2201民初45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认为起诉时漏列必要的诉讼参与人,于2023年6月5日提出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40元,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 洪 斌
审判员 **合尼木尼牙孜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车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