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2民终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昆***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昆***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矾山镇繁荣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娟,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2)新2201民初45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认为起诉时漏列必要的诉讼参与人,于2023年6月5日提出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40元,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   洪   斌 审判员 **合尼木尼牙孜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车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