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626执8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矾山镇繁荣路9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湖南省平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的平劳人仲案字【2022】第270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经查,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平劳人仲案字【2022】第270号仲裁裁决书,已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决定受理。本院认为,平劳人仲案字【2022】第270号仲裁裁决书并未生效,不符合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王晚东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