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XXXX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7605民初123号
原告:温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XXXX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XXX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温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山市江源区XX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XX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本金100,000元;2.撤回2、3、4、6项的诉讼请求。2024年7月15日,原告温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温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