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7605民初96号
原告:XX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县。
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助理:俞某,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XX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原告XX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和解,现原告XX铁矿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铁矿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XX铁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陈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