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民生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市民生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802民初4392号
原告榆林市民生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锐。
委托代理人乔鹏,任艳勤,陕西乔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了原告榆林市民生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施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