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802民初4392号之一
原告榆林市民生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鹏,任艳勤。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民生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文景苑小区8幢11层4-1102号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民生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文景苑小区8幢11层4-1102号房屋(产权证号:0108961);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施政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