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麟民初字第135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民生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榆林市民生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二○○八年十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已向原告清结了货款,纠纷得以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7.5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