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民生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市民生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榆林市榆阳区体育训练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802执4363号
申请执行人某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某训练中心。
本院在执行某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训练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陕0802民初68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某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工程款人民币241378元及从2013年7月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10元,执行费45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某训练中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43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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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拓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