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02民初1870号
原告:榆林市民生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宋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平、张旭,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企业经营者,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企业经营者,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雪波、郑凯尹,(实习律师),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榆林市民生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民生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民生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20元,减半收取22160元,由原告榆林市民生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剩余2216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葛美云
审 判 员 刘 晶
人民陪审员 康拖琴
二○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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