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22民初1302号
原告: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国税新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告:十堰市鸿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朝阳中路5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住湖北省郧西县。
原告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市鸿川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2020年8月19日,原告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撤诉自理。
案件受理费8955元减半收取4477.50元,由原告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哈和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