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方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方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民申27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岳东路2号湘北大楼5楼。法定代表人:李志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军,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高明方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宜家路宜清巷6号之三铺。法定代表人:罗敏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炳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朝晖,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方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民终1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梁淑芳
审判员  赵 旻
审判员  戴远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潘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