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603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方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宜家路宜清巷**号之**铺。
法定代表人罗敏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岳**路**号湘**大楼**楼楼5楼。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方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民终17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秋平
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易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