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1778号
申请人:聊城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3号昌润莲湖大厦9楼(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500349359809X。
法定代表人:王同章,该单位。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0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
被执行人: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经济开发区东二环路西侧031102丘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7850024786。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聊城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与***、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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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