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

某某增、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1201号
申请人:**增,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申请人:***,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申请人:郭学明,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申请人: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经济开发区东二环西侧031102丘一幢。
法定代表人:郭学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3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05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0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