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324号
申请人:**增,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申请人:***,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申请人:郭学明,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申请人: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经济开发区东二环西侧031102丘一幢。
法定代表人:郭学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3351号,现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05万元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05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