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141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东风东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谢海英,女,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范兴虎,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郭海霞,女,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华通塑胶有限公司(冠县)。
被执行人:郭学明,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华通塑胶有限公司(冠县)。
被执行人: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7850024786。
法定代表人:郭学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东环路东侧(经济开发区杭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65703763G。
法定代表人:范兴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海英、范兴虎、郭海霞、郭学明、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25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000,000元。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525民初33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昆仑
审判员 邴广兴
审判员 杨 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康海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