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

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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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525执470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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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冠宜春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广,局长。
被执行人: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经济开发区东二环路西侧031102丘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7850024786。
法定代表人:郭学明,执行董事。
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525行审8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名下的冠国用(2011)第0××2号土地。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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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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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闫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