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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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1525执恢12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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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山东奥邦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78127590G。
法定代表人:张霞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7850024786。
法定代表人:郭学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霞昌,男,1979年7月3日出生,住聊城。??
被执行人:蒋娓,女,1980年7月9日出生,住聊城。??
***与山东奥邦织业有限公司、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张霞昌、蒋娓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525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名下的冠房权证冠县字第0××0、0×**、0××2、0××3房产四处,及冠国用2011第032号土地一宗。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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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赵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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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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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闫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