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堂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缤购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辖终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堂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缤购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大宁缤购商业广场5#楼1层、2层。
原审被告:湖北美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623号福星科技大厦1单元6层。
法定代表人:杨永泰。
原审被告:湖北美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路金色名郡1号综合楼办606号。
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堂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缤购分公司、原审被告湖北美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美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3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一、一审法院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本案管辖归属,不符合客观事实,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范围包括不动产物权纠纷和特殊的几类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动产物权纠纷包括两方面:一是包括不动产的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二是几类非不动产物权纠纷,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事实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由规定,该案由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是并列的两个不同案由,法律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不动产纠纷,未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所以,一审法院将本案等同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从而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错误的。二、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当事人依法约定了管辖法院,本案属于协议管辖范畴。协议约定由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玉德
审判员 孙礼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杨 淼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