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11民初375号
原告:安徽堂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缤购分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大宁缤购商业广场5#1层、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美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623号福星科技大厦1单元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205933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美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路金色名郡1号综合楼办606号。
负责人:***。
被告:***,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堂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缤购分公司与被告湖北美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美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堂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缤购分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堂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缤购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堂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缤购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美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美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