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4095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湖北美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623号福星科技大厦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20××××。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北美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元(已减半计取并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