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122民初4150号
原告:***美达幕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9718600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美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623号福星科技大厦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2059338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美达幕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美格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美达幕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达幕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美达幕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