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37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143号2区湖南省公路机械公司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国,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兰天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乡经济开发区三环路怡宁新村C1栋205号。
法定代表人:吴湘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利,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海民,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国,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兰天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李海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19)湘0124民初9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早日解决纠纷为由,于2020年5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62元,减半收取1081元,由上诉人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豪杰
审判员 李龙玺
审判员 刘国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叶慧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