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0357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源泰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23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8月14日将判决确定的款项支付至本院账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于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之前履行义务,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海执字第0357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乔爱民
执行员 刘陵江
执行员 宗善田
书记员 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