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执异42号
异议人(案外人):江苏源泰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58989174T。
法定代表人:张昊,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保全人:孙兵祥,男,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在执行***与孙兵祥、江苏源泰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苏源泰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诉讼保全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江苏源泰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异议请求已经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江苏源泰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江苏源泰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高 嵩
审 判 员 刘平静
审 判 员 钟静姝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敏婕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