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市三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润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6执1275号
申请人:宜昌市三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5214499T),住所地宜昌市培心路8号。
法定代表人:胡永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宜昌市润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47682353M),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虾子沟转盘)。
法定代表人:余宝容,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宜昌市三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润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5民终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同时也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因目前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506执12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卫琼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覃文卿